电信单方解约收回六六大顺号码是否有效
发布时间:2019-07-13 19:10:12
来源:磐石律师网
电信单方解约收回“六六大顺”号码是否有效
【案情】2008年2月22日,原告李世云到被告鄱阳电信公司处办理了一份业务登记单,即签订一份电信合同。该登记单约定,被告为原告安装固定
,号码为“”,装机地址为建设路原老县政府拆迁处,使用期限从2008年8月22日至2030年12月12日止,并注明“因上级要求,有权收回该号码”、“该号码不得过户使用”。该电信合同签订后,双方均如约履行了义务。期间原告李世云将该号码私自转让给了“财富广场”楼盘作为销售使用。2012年6月20日,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以中电信上饶(2012)182号文件通知被告鄱阳电信公司要求收回“”号码。为此,被告鄱阳电信公司于2012年6月26日致函被告李世云,要求将“”号码使用权收回,号码变更时间15天,号码另送。之后被告鄱阳电信公司于2012年7月底将“”号码收回。为此,原告李世云起诉要求确认被告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。【分歧】原告将“”号码私自转让给房地产公司进行广告宣传,被告据此收回“”号码,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?第一种意见认为,该登记单注明的“该号码不得过户使用”及“因上级要求有权收回该号码”属于电信公司一方设定的格式条款,收回号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。第二种意见认为,该登记单注明的“该号码不得过户使用”及“因上级要求有权收回该号码”是双方对号码使用的特别约定,系合同中的非格式条款,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,合法有效,应依法保护,电信公司收回“”号码,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。【评析】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,理由如下:本案的关键在于该登记单注明的“该号码不得过户使用”及“因上级要求有权收回该号码”这一条款的性质